銀行間債市非金融機構合格投資人標準下調
關于調整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機構合格投資人準入要求的公告
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公告
[2016]34號
關于調整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機構合格投資人
準入要求的公告
為充分發揮非金融機構合格投資人交易平臺(以下簡稱“交易平臺”)作用,促進多層次債券市場發展,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批復(銀市場〔2016〕22號),符合以下條件的非金融機構合格投資人可通過交易平臺進行債券投資交易:
一、依法成立的法人機構或合伙企業等組織,業務經營合法合規,持續經營不少于一年;
二、依法在有關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行業自律組織完成登記的投資公司或者其他機構持有或管理的金融資產凈值不低于1000萬元,其他組織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
三、具備相應的債券投資業務制度及崗位,所配備工作人員應參加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及銀行間市場中介機構組織的相關培訓并獲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四、最近一年未發生違法和重大違規行為;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請符合上述條件的非金融機構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關于非金融機構合格投資人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有關事項的通知》(銀市場〔2014〕35號)要求做好備案、開戶及聯網工作,并合規開展債券交易業務。
附件:1.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關于同意調整銀行間債券
市場非金融機構合格投資人準入要求的批復(銀市場〔2016〕22號)
2.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關于非金融機構合格投資
人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有關事項的通知(銀市場〔2014〕35號)
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
2016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