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鼓勵企業以入股或收購的方式重啟爛尾工程
記者從沈陽市政府10月31日公布的沈陽市停緩建工程處置工作方案中獲悉:為進一步盤活資產、促進經濟良好發展,沈陽市將堅持“先易后難、突出重點,一樓一策、合力推進”的原則,通過政策引導、司法協助、金融支持、市場運作等方法,分類盤活停緩建工程。據了解,該方案是根據國家、遼寧省相關文件精神,在借鑒國內一些城市經驗、做法的基礎上,結合沈陽市實際情況制定的。
方案所提的停緩建工程,是指依法取得建設工程開工手續,建設規模在5000平方米(含)以上,施工進度超過0.00且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的25%(含)以上,在2016年8月1日前未經批準中止建設連續滿2年(含)以上的建設項目。沈陽市鼓勵各類企業以入股或全資收購的方式參與工程啟動建設,同時積極推進銀企合作,解決工程重啟所涉及的資金短缺問題。
沈陽市各區、縣(市)政府是處置停緩建工程的責任單位和實施主體,負責本地區停緩建工程的統計和處置方案的制定與實施。11月1日至11月30日,各區、縣(市)政府將根據本地區內停緩建工程的具體停工原因,逐個項目與開發建設單位進行溝通協商,本著“一樓一策”原則,提出可行性處置方案并報送沈陽市停緩建工程處置工作領導小組專題議定。對于嚴重違反城市規劃或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并被鑒定為危險建筑物且已無改造價值的停緩建工程,經市建委、國土規劃、房產等部門調查核準并報市領導小組批準后,依法拆除。12月1日至明年底,區、縣(市)政府依據審定的處置方案,組織停緩建工程啟動建設。
停緩建工程的處置方式包括自行處置和委托處置兩種。開發建設單位自行處置的,沈陽市各地區和有關部門將給予全力支持,加快辦理項目審批、建設、驗收等相關手續,積極推動各方解決問題。對于開發建設單位不能自行處置的停緩建工程,開發建設單位應向市領導小組提出申請,委托項目債權人或屬地政府按程序代為處置,盡快組織啟動建設。停緩建工程的開發建設單位,在未完成項目處置前,原則上將沒有資格建設新的房地產開發項目。
沈陽市將及時總結工作經驗,探索制定停緩建工程的長效監管措施;整合房地產和建筑市場管理資源,建立建設工程網絡監管平臺,防止出現新的停緩建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