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榮融
從《企業法》回到《公司法》
那么,新時期如何加快政企分開?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原黨組書記、副主任陳清泰在大梅沙論壇上說,要讓國企的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開,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從管企業向管資本轉變。
陳清泰介紹,傳統國有資產的實現形式就是實物形態的國有企業,1987年國家出臺了《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下稱“企業法”),以此來規范國有企業。1993年頒布了《公司法》,它為國有資產的資本化向公司制轉型創造了條件。
至此,國有資產實際上出現了兩種實現形式,一種就是實物形態的企業,另外是一種價值形態的資本。相對應的是,政府有兩種管理方式,一種是管企業,另一種就是管資本。
陳清泰
陳清泰進一步介紹,《企業法》產生于計劃商品經濟的時期。按照《企業法》的規定,企業所運作的是國家授予其經營的國有資產,本質上企業沒有自身的資產,首要的任務是完成國家的指令型計劃,政府在企業之外管企業的人和事,對企業進行監督,因此政企不分,所有權經營不分。
而《公司法》是適應市場經濟的企業制度,包括3個要點:一是公司擁有法人財產權,是獨立的法人實體;二是實行有限責任制度;三是治理結構是由法律規范的,公司的獨立地位是法律保障的,公司的權利是與生俱來的,不是政府下放的。
“長期困擾我國國企的政資分開、政企分開、所有權經營權分離等,在《公司法》的范疇都是不存在的,” 陳清泰說:“目前頂層的國有企業(母公司)仍然按照《企業法》進行調解,但是隨著經濟體制轉型,政府管企業的體制受到了越來越嚴峻的挑戰。”
陳清泰說:“為了增強國有企業的活力,政府不知下發了多少文件,出臺了多少政策,一方面想盡一切辦法向企業放權,另一方面想盡一切辦法強化對企業的監管。為了改變政企不分,政府也曾試圖在《企業法》管企業的體制框架內找到一種管而不死、放而不亂的度,但是多次的嘗試并不成功。”
在陳清泰看來,政企不分、所有權經營權不分等體制性問題幾十年得不到解決,是因為政策性調整不能替代體制性改革。
陳清泰說:“《企業法》規定的就是政府管企業,就是政企不分。《公司法》的主張則是公司的獨立地位由自我治理來實現。政府要擺脫管企業的糾結,就要落實以管資本為主,加快頂層國有企業的整體改制,從《企業法》變回到《公司法》。”
陳清泰認為,向管資本為主轉型不是立即可以實現的,需要創造必要的條件。“比如資本作為管理對象在哪里?需要從頂層國有企業轉制而來,將頂層國有企業進行公司化改制,使國家投入公司的凈資產轉化為資本,即股權。”
分開后可以鼓勵國企用好激勵
那么,若是自我治理的話,國有企業要如何擺脫目前經營困難的局面?
中國企業改革與發展研究會副會長周放生在大梅沙論壇上表示,這兩年自己一直在企業跑,尤其是東三省,跑了很多企業,發現現在的普遍做法是做減法,即降工資、減員、下崗,但是這些措施不僅未解決問題,甚至出現惡性循環,企業越來越困難。
他建議,做加法,搞對激勵,改革脫困,調動人的積極性,讓員工好好干活。
如何激勵?他以民營企業為例,目前有2萬多家民營企業通過利潤共享,使廣大民營企業的員工好好干活,與老板“同創共享”企業的價值、利潤,成為企業的主人。
周放生
那么,國企可不可以實現利潤共享?
周放生表示,國務院國資委2008年發了一個139號文《關于規范國有企業職工持股投資的意見》。文件中明確規定,符合條件的,也可獲得企業利潤獎勵。“這個文件是(李)榮融主任在時簽發的,我認為仍然是有效的文件,是很好的文件。利潤獎勵就是利潤共享,完全符合中央提出的共享的理念。研究國企利潤共享有法可依。”
周放生認為,利潤共享在競爭性行業的國企易于操作,沒有門檻,不涉及改制,不涉及產權、不涉及國有資產流失,不涉及員工下崗,不涉及比較復雜、比較嚴格規范操作的事情。
”尤其是在虧損企業,可能更易于操作,已經這樣了,你還不改革什么時候能解決問題?我認為只要能解決問題就應該允許試、鼓勵試”,周放生說。